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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内高水平大学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设立并实施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三条2017年计划选派5000名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出国留学。
第四条项目面向国内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实施。留学人员通过所在学校与国外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
第五条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交流形式主要为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第六条国内高校应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本校人才培养规划、学科建设需求确定重点选派专业。
第七条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教育、科研机构。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立项办法
第九条已与国外建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的高校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加入项目实施院校;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加入项目实施院校后,提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
第十条项目实施院校须于2016年11月20-30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已获批资助项目须填写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网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6年12月7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合作基础、培养目标、可执行性、国外高校或专业水平及选派专业的必要性等进行评审,于2017年2月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对当年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次年将暂停资助。
第四章人员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各校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录取。
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及其选派专业、规模、年级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获批项目及选派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实施院校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十三条2017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第二批9月20-30日。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制定详细学习安排;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院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应根据校内评审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
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5月12日(第一批)、10月10日(第二批)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意见)、校内公示证明材料、《初选名单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各校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将于5月(第一批)、10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校。
第五章人选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第一批申请时应为1999年5月5日以前出生、第二批申请时应为1999年9月30日以前出生),应为项目实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二十条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机构的正式邀请信/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一外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六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一批主要选拔当年派出的人员,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7年12月31日,第二批主要选拔次年派出的人员,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8年6月30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院校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交存保证金,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等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五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留学人员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因故需要提前/延期回国者,应提前2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及留学单位/导师的意见函,获批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应按财务规定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留学期间,不得赴第三国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学校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价意见。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交流形式为课程学习的留学人员应提交国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及国内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分转换证明材料;交流形式为实习或毕业设计的留学人员应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院校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学校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在每年提交项目总结时将当年录取人员派出情况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说明主要原因。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视各校获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第三十条本项目留学人员学习期满后,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工作、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在服务期内可以出国留学,但是服务期顺延计算。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