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28 来源: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点击:1563

为了形成一支高水平、富于创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队伍,保持和不断提升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科研能力,建成若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勇于创新的优秀学科创新团队。实验室设立人才聘任委员会,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验室实际,经研究制定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办法。

一、根据《www.优德88.cpm 关于支持省部共建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苏大科技〔201718号)的有关内容,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赋予实验室主任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实验室设立人才聘任委员会,经委员会通过的人才引进方案,学校予以认可。同时在岗位设置、聘任考核等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

二、人才聘任委员会

成立人才聘任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人员招聘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柴之芳

成员:时玉舫 高明远 戴克胜 朱力 曹建平 何德超

秘书:徐加英

三、坚持合理引进人才的方针,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同时注重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人才聘任分为四个层次:杰出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博士后和博士。

四、人才聘任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2.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4.研究方向符合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建设需要;

5.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要求。

四、人才聘任必须紧密结合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规划发展需要,要着眼于构建有重大影响力的创新团队,提升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应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

五、人才聘任暂行办法具体细则:

1.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整体人才情况和发展战略布局,制定人才聘任计划,并交由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委员会通过的人才引进方案,学校予以认可。同时在岗位设置、聘任考核等方面具有相对自主权。

2.根据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委员会通过的人才聘任计划,由依托单位人事部门通过依托单位公告、网络通告和刊物广告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候选人。

3.报名候选人经人事部门资格初选后,由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4.候选人专业资格由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委员会审核确定;人事资格由依托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

5.面试由依托单位人事部门组织,由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委员会及室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6.通过评审并签订聘任合同的候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到任后方成为本室正式成员。

7.在入选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到任之前,实验室应安排相应人员协助其做好办公和实验场地、筹备实验室建设以及住所安排等前期准备,帮助其到位后能迅速开展科研工作。

8.为给新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为他们的起步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依托单位提供的支持经费基础上,重点实验室应为每个新人划拨一定额度的启动经费,并在实验室公用仪器平台采购中根据其需要为每个新建研究组优先购置至少一台大中型仪器。

六、引进人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正确把握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的研究计划。

2.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验室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研究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

3.与实验室相关研究组积极沟通交流,开展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领域的联合攻关任务。

4.积极引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研成果,协助实验室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七、引进人才的管理和考核

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委员会具有相对自主权,依托单位人事处及科技处将协助重点实验室人才聘任委员会定期对引进人员进行科研业绩考核,考核结果提交人才聘任委员会认定。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制定退出机制。

八、本暂行办法由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