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28 来源: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点击:1631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岗位聘任与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聘期考核评价机制,根据《www.优德88.cpm 关于支持省部共建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苏大科技〔201718号)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重点实验室形成自主考核、分类考核机制,对不同岗位实行个性化考核,以原始创新和质量为导向,以贡献导向。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岗位聘用相结合。考核结果提交人才聘任委员会认定。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制定退出机制。

二、考核范围

全体正式受聘人员,包括首席科学家、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领导小组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岗位考核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柴之芳

成员:时玉舫高明远戴克胜朱力曹建平许玉杰华道本邵常顺

秘书:徐加英

四、考核程序

1、填表:《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考核表》

2、考核:按聘任岗位分类考核

3、公示:经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实验室内部或其他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公示

五、考核等级

以岗位聘任协议书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在聘期内,对有具体量化指标任务的岗位,完成或超额完成岗位要求的情况,视为合格;未完成岗位要求,但完成率超过50%,视为基本合格;完成率低于50%,视为不合格。对无具体量化指标任务的岗位,根据综合评估,给出考核结果。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无理由拒绝参加聘期考核等情况,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未尽事宜,由岗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