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青年学者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28 来源: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点击:1477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室战略,吸引、培养、遴选和储备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者,保障实验室事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工作职责

积极参与实验室学科建设,在相关学科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承担高质量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第三条基本条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2周岁。

2、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的优秀博士或博士后。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学术研究成果突出,有成为学术带头人的潜力。

第四条实验室拟订遴选标准,按程序确定推荐人选,报依托单位审定。

第五条依托单位为优秀青年学者提供协议年薪。年薪标准(税前)20-30万元,一人一议。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缴纳。

第六条依托单位为新引进优秀青年学者提供学术启动经费以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场所。提供学术启动经费标准:非实验性学科一般为20万元、实验性学科一般为40万元。学术启动经费的使用参照纵向项目中直接经费管理。

第七条优秀青年学者在聘期内,可按依托单位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经依托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或审核通过,增列优秀青年学者为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九条依托单位与优秀青年学者签订聘用合同,首聘期合同为三年。首聘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第的可续聘三年。首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第的,协议年薪可适当调整,增幅一般不超过20%

第十条优秀青年学者在聘期内符合特聘教授条件的,可按规定和程序申请特聘教授岗位。在聘期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待第二个聘期满后转聘为普通教师岗位。在两个聘期内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对于优秀青年学者,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其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等问题,依托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依托单位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