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28 来源: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 点击:15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同时调动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依托单位科技处是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项目立项及开展管理工作,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技处是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情况,对项目负责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条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必须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凡以实验室名义主持或参加开展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科技处审核,加盖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或www.优德88.cpm 科技合同专用章方有效。

第七条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合同书原件需留存一份至科技处备案。项目到款后,由财务处发出通知,科技处核实后书面通知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项目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实验室声誉,维护实验室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技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交验收报告至科技处备案。验收报告需委托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如委托方为个人的需加盖委托人手印)。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全部进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实验室按到帐总经费扣除税务费后的8%提取管理费,由实验室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或一次报销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需同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2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室领导签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书面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处备案。大额经费支付按规定进行对公转帐,小额支付费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执行,给委托方或实验室造成重大损失,未能取得委托方书面谅解,影响实验室声誉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该项目的经费使用及绩效支出的发放。

第十二条合同经费主要分为项目经费和绩效支出,除项目合同书有明确规定的外,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最高可按到帐总经费扣除税务费后的30%列支间接经费。

第四章绩效考核及支出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范围实验室承担或参与的实行间接经费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确列支可以用于课题绩效支出的并且经费已进入实验室财务的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研经费本和课题研究资料(中期总结及验收报告、文章、专利及专著情况报告等)。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可填写《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至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报室领导签批后发放。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后最高可申请发放项目核定间接经费总额的30%作为绩效支出,中期考核合格后,最高可申请发放项目核定间接经费总额的30%作为绩效支出,剩余部分在项目负责人将验收相关证明材料交科技处备案后方可列支。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绩效支出申领资格: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三)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或如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延期一年提交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的。

(四)因项目执行情况不良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实验室声誉及信用评价的取消当年度该负责人所有项目当年度的绩效支出或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施行,由依托单位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