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横向科研项目及有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财务处按规定设立专项科目归集管理。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主要分为两部份,一部份用于补偿单位间接成本,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及公共服务管理成本。另一部份为项目间接成本及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第五条结合不同学科特点,纵向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一)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六条除项目合同书有明确规定的外,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最高可按项目合同金额的30%列支间接经费。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合作单位在项目合同中明确有科研经费的,按相应比例外拨间接经费,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支出原则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主要分为两部份,一部份为实验室公共服务管理成本及公共资源使用费(实验室水、电、气、房屋占用等费用),另一部份为项目组间接费用及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基本分配原则如下:
(一)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则实验室提取项目到帐总经费的5%作为公共服务成礼由实验室统筹安排用于公共服务成本补偿及公共服务人员绩效支出。剩余部分划入课题负责人间接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间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所需间接费用的开支和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间接费用开支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据实报销,绩效支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发放。
(三)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转,落实对项目参加人员的激励政策,课题组编制预算时须足额预算间接经费。若遇特殊情况,未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按实验室管理费、项目间接成本、绩效支出等顺序分配间接经费。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实验室提取项目到帐总经费的8%作为管理费。
第四章绩效考核及支出
第九条绩效考核范围实验室承担或参与的实行间接经费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确列支可以用于课题绩效支出的并且经费已进入实验室财务的科研课题。
第十条考核内容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研经费本和课题研究资料(中期总结及验收报告、文章、专利及专著情况报告等)。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可填写《放射医学与辐射防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至依托单位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后最高可申请发放项目核定间接经费总额的30%作为绩效支出,中期考核合格后,最高可申请发放项目核定间接经费总额的30%作为绩效支出,剩余部分在项目负责人将验收相关证明材料交科技处备案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绩效支出申领资格: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三)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或如无不可抗拒因素项目延期一年提交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的。
(四)因项目执行情况不良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实验室声誉及信用评价的取消当年度该负责人所有项目当年度的绩效支出或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施行,由依托单位科技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