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 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委教育工委书记 葛道凯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时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职称放权后的监管,为顺利推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充分认识《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向更加重视质量提升的内涵发展阶段转变,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破除束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合理界定和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由高校自主开展评聘工作,就是落实中央“放管服”系列部署要求,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履行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职称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如何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循环怪圈,如何确保职称改革风险可控、有序推进、达成预期成效,关键是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简政放权与监督管理的关系问题。因此,放权是手段,不是目的,放权的目的是促进高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和政府宏观指导下的自主办学。放和管是车子的两个轮子,放是管的前提基础,管是放的关键保障,坚持放权与监管同步,才能使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子才能跑起来。《暂行办法》的出台,为我们做好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遵循,政府由对职称工作的事务性管理和评审结果等事项的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等宏观层面管理,使该下放的权全面下放、放得彻底,该管的事切实管起来、管到位,更好地落实了高校办学自主权,更好地体现了政府部门的监管服务作用,也必将更有效地推动高校职称改革工作行稳致远。
二、《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一)体现了“放管服”的有机统一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提升高等教育内涵质量的必然选择,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管”得好才能“放”得彻底,“管”不好“放”也会受到限制。随着这项工作的逐步深入,要让政府的宏观管理实现放得更开、减得更多、管得更好的良性循环,考验的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政智慧,考验的是能否处理好“放管服”三者的关系,考验的是能否意识到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的核心。《暂行办法》对放权后的职称评审工作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结果怎么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高校职称放权后,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条件、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并为高校提供职称改革指导和服务。各方权责清晰、协同推进,体现了放管服的有机统一。
(二)明确了监管的内容方式
《暂行办法》结合高校特点,提出了改革方向、工作程序、评审组织、评审办法、问题处理等八方面监管内容,覆盖了评审工作的所有环节,构建了一个系统、完整的监管内容体系,为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责任清单。其中首要监管内容是改革方向,即职称改革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工作程序是监管的核心内容,职称评审事关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必须按照学校章程,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确定,体现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暂行办法》还把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列入监管内容,高度重视教师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教师队伍活力,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在监管方式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再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操作性强,既尊重高校,又监管有力,可以确保职称“放管服”有效推进。
(三)强调了监管结果的运用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后,责任主体由政府行政部门转到高校,但责任主体的转变不意味着监管力度的放松。相反,越是下放评审权,就越要加强监督管理,越是要注重监管结果运用,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暂行办法》对此特别关注,将“惩处措施”专列一章,划出了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红线”,教师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通过评审聘任的,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处理;高校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予以警告、暂停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可以看到,《暂行办法》从教师严守师德、专家依规评审、学校规范操作等各个方面开展全方位的监管,并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惩处均作出了规定,通过强化职称工作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一定能够为职称改革平稳推进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三、构建江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江苏现有高等院校167所,数量全国居首。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江苏高等教育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把着力点聚焦在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上,在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和服务要求。在监管方面,一是明确监管权限,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管工作;二是明确监管方式,充分调动学校自我监管和师生员工参与监督的主体作用,要求各高校建立职称评审监督机构,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省里通过“双随机”进行抽查;三是明确监管内容,要求学校按照规定组建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严格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开展评审,严格落 实“三公开”(方案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两公示”(申报材料评前公示、拟聘人选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更加强调服务,强化服务意识,融管理于服务之中,真正把工作重点放到为高校提供优质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上来。下一步,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暂行办法》,结合江苏实际,出台我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