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从2016年7月起调整我校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现将调整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上下班交通费,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学校规定标准。缴存比例仍为12%。 2、调整后,月缴存基数低于18100元的按实计算,月缴存基数高于18100元的按18100元计算,并补缴7-10月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的差额部分,个人承担部分不再补扣。 3、老职工(98年11月底前参加工作)住房(租金)补贴和新职工(98年12月后参加工作)购房补贴的缴存基数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二、调整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 1、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缴存比例从4.9%调整至10%;新职工购房补贴比例从15%调整至18%。 2、调整后,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7-10月差额部分随11月份工资补发;新职工购房补贴7-10月差额部分随11月份住房公积金一并补缴。 三、独立核算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