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7-06-07浏览次数:3267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计字 [2000]544 号文,《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结合本馆科技查新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查新工作是指根据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通过手工检索、计算机检索、计算机光盘检索、计算机联机检索以及国际互联网络检索等手段,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方法,为其提供以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事实为依据,对委托项目作出新颖性判断的一种查新鉴证类工作。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独立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科技查新工作目的是为科技立项、基金申请、成果鉴定、成果转化认定、评奖等项目提供文献依据,使科研管理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有创新的项目尽快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推动学科的发展。

  第四条 科技查新服务项目:

  1、 科研课题立项,包括各种基金申请的查新。

  2、 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评奖的查新。

  3、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查新。

  4、 新产品的查新。

  5、 发明、专利申请的查新。

  6、 各种专题、开发项目及其它技术咨询项目的查新。

  第五条 科技查新主要是指该成果的新颖性查新,查新结论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所查范围内,国内外有无相同或者类似研究报道。

  2、查新项目与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综合对比分析。

  3、根据分析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做出判断。

  4、查新委托人提出的其他查新要求。

以上 4 个方面查新结论的出具,同时必须附上有关对比文献的文摘(对一般相关文献而言)或原文(对密切相关文献而言)。

  第六条 文献检索范围应按查新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有选择性地检索科技文献、专利、标准、科技报告、成果产品等数据库。

  第七条 数据追溯年限应从查新项目所属专业的发展情况及密切相关最可能产生类似研究的年份开始,一般推前 10~15 年。对于新兴学科、高新技术项目,前推年限可酌情缩短;而对于较成熟的技术产品、工艺和专利查新等,则应酌情延长,另外也可按与用户约定的年限执行。

  第八条 科技查新工作完成后,查新单位对查新项目委托人出具查新报告和做出查新结论,查新报告需有关责任人签名和单位查新专用章盖章方才有效。

  第九条 查新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独立完成查新全过程的能力,查新人员必须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认定,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查新费用严格按照江苏省科委成果管理部门的规定或按与用户的合同约定收取。

  第十一条 查新资料应做好归档工作,查新档案是反映查新全过程的历史记录,具有现实与历史价值,是极其宝贵的信息资源,建档基本要求是资料收集齐全,档案保管须有固定场所和专用保密文件柜,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应当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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