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70分;
4.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
(1)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位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组织的校内学位英语考试成绩≥60分;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校联盟英语考试成绩≥60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60分。
(2)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位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学校组织的校内学位外语(日语)考试成绩≥60分;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校联盟外语(日语)考试成绩≥60分。
5.学校组织的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分别≥60分,学位课程考试不得补考。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
2.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三条申请、授予程序
1.申请: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在校成教本科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申请学士学位:
2.初审:各学院(部)负责审核成教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
3.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学院(部)报送的初审结果、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无误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统一提交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评定;
4.评定: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5.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6.撤销:对于已经授予学位的个人,如发现其具有舞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已备案的学位信息。
第四条学士学位不得补授,即已毕(结)业但未获学位者,不能因任何原因返校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第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www.优德88.cpm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苏大教〔2018〕141号)同时废止。作为新旧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在籍生学习年限内申请学士学位时,学位英语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成绩有效:2018年12月31日前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成绩≥60分;或2021年12月31日前学位综合英语成绩≥60分(PETS3级(含听力)及校内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各占50%)。
第六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