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德监督受理范围

  对我校教职工违反师德行为的举报: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中师德失范禁行行为,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师德监督受理基本原则

  1、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由集体讨论决定。

  4、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办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三、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

  1、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举报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4、举报人应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5、举报后,请保持手机或邮箱畅通,便于后续查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