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和《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苏府〔2003〕3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为学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和享受苏州市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按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5%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保证按规定及时结付。参保职工人数、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由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审定。
第四条依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我校教职工除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事业编制教职工参照苏州市市区国家公务员政策享受学校医疗补助,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进入学校医疗补助阶段后,事业编制教职工按本办法享受学校医疗补助;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苏州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如与学校医疗补助之间存在差额,由学校补足差额部分。
第五条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教职工和享受苏州市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教职工均参加苏州市大病保险并享受其待遇,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苏州市标准(2018年标准为20元/人)由苏州市社保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中直接扣缴。
第六条学校医疗补助分为基本医疗补助和重症病人困难补助。
基本医疗补助
第七条每个医保年度首次补助时,在职教职工需自付300元,退休教职工需自付200元后,方可进入学校基本医疗补助。
第八条门诊医疗费先使用医保个人账户金额支付,个人账户使用完后,在职教职工门诊医疗发票自负金额按80%予以补助;退休教职工门诊医疗发票自负金额按90%予以补助。
第九条住院医疗费不使用个人账户金额,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筹结付,结付后发票的自负部分,在职教职工按80%予以补助,退休教职工按90%予以补助。
第十条开具药物及诊疗服务必须与本人疾病诊断相符,发生的自负费用,应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按规定补助。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在本市就医必须持“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就医或药店购药;异地就医的(如转院、居外、异地结付等)必须符合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及手续,否则不予补助。
重症病人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对患恶性肿瘤、重症肝炎、尿毒症换肾、坏死性胰腺炎等疾病的患者,设立重症病人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病人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经审核后方可进行重症病人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重症病人在整个疾病治疗期间的自费医疗费可申请补助,补助按费用累计分段核算:自费部分3万元(含3万元)以内,按30%予以补助;自费部分3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按25%予以补助;自费部分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20%予以补助;自费部分10万元以上,按10%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重症病人困难补助资金在职工福利费和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www.优德88.cpm 教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苏大后〔2001〕82号)、《www.优德88.cpm 职工补充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苏大后〔2003〕6号)及《关于重症病人困难补助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苏大后〔2006〕1号)同时废止,学校关于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特殊补助的政策也同时取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www.优德88.cpm 教职工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