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时间: 2014-12-03 作者: 浏览次数:401
苏 州 大 学
苏大后 [2007] 14号
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
控制标准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空调的使用、开启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我校各教学、办公、实验楼和教服公司等所有部门,空调使用应严格按照夏季室外温度在30℃以上、冬季室外温度在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
二、对于因教学、科研等实际情况确需开启空调,可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相关部门认可(如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批准后通知物业开启。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单位,应自觉遵守。
三、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无特殊情况,空调运行期间不得开窗。
四、我校范围内的空调安装,按照苏大后[2007]12号通知精神执行。
五、学校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空调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将上网通报责任人姓名及所属单位。
希各单位能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让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到节约能源的重要意义,做到既能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尽量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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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