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提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暂行实施办法。
一、学位论文盲审的原则
(一)学位论文采取“单盲”方式评审,即送审时不隐匿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学位论文的盲审全部由校外专家承担。
(二)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盲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
(三)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在未通过前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二、学位论文盲审的范围
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以及涉密学位论文、院士指导的学位论文外,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均属盲审范围。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方式及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实施方案(含抽检比例、方式等)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自行确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每次至少有1篇(不含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三)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
(四)经各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和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以及校学位论文抽检,凡评阅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两年内必须全部参加盲审。
(五)新增列或培养人数多的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新增列或指导人数多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应重点抽检。
四、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组织
(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院(部、所、中心、室)和学校两级分工负责。
(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包括制订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和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
五、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
(一)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根据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确定学位论文抽检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及论文抽检名单(一式一份)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被抽中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两份)、硕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一式两份)报送各院(部、所、中心、室)。
硕士学位论文的报送时间由各院(部、所、中心、室)根据答辩和送审工作安排等情况自行确定。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安排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在每年3月31日、10月9日之前,将本单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一式一份)、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五份)、博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一式五份)以及盲审博士学位论文信息汇总表(一式一份)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反馈和处理
(一)学位论文盲审意见
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盲审结果两部分,具体要求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
(二)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反馈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由各院(部、所、中心、室)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隐去评阅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以适当方式在院(部、所、中心、室)内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反馈各院(部、所、中心、室),并将盲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三)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处理
1.盲审结果应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
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处理,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执行。
2.盲审结果应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的盲审结果若有“不合格”,则取消其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七、学位论文盲审经费
(一)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部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