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财务处:关于学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3浏览次数:289

财字〔2024〕8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个税缴纳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增加了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的校验功能。本年度已在“个人所得税”APP等终端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教职工,请勿随意更改或删除,否则将影响学校当月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如教职工本人确需变更,请在下一年度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期间(2025年3月1日-6月30日)进行变更,税务系统将对2024年度的个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如个人在非个税汇算清缴期间调减或删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致当月个税“学校代扣数”不足“纳税申报数”的,差额由学校先行垫付,计入教职工个人借款(在“智能财务平台—财务查询—我的借款查询”可查询),按年进行结算,不足部分将通过邮件通知到本人,从2025年1月工资中扣回。

上述处理方式自本月起开始执行,以后年度参照此通知执行。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电话67501399。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处
2024-04-22 14:06:06

起草人: 财务处 孙蕾 发布人: 财务处 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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