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是我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离退休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身体、年龄状况和居住地的分布情况,本着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参加组织活动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确保每一个离退休教职工党员都编入党的一个基层支部,都能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条 离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划归至学校离休党工委管理,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或部门党组织管理。如本人自愿,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也可转入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和乡镇党组织。
  第四条 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和委员应由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党性观念强、身体比较好、有奉献精神的同志担任。
  第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学校及各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使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4、结合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院系级党委、党工委和离退休工作部门反映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和有关离退休工作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6、支持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教职工,要及时吸纳。
  第七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思想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2、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通报苏州地区和省内高校及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党员坚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为改革、发展、稳定、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3、加强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法违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群体上访,不参与封建迷信及黄、赌、毒等活动,不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并与之作坚决斗争。
  4、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思想政治建设要坚持以下正面教育为主,充分调动党员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全校全社会树立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1、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听党课和参加其他党内活动。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组织活动。因疾病、年龄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不参加集体学习和活动,支部要派人走访,传达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在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2、学习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般每月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要注重学习的效果。
  3、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应定期向所在党委、党工委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小组要定期向支部汇报工作。
  4、联系党员制度。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经常沟通,切实给予关心。
  5、外出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或聘用单位的党组织。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学校将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80%的比例留成,作为拨给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7、监督检查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对党员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以及参加组织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和权利、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对经教育无转变的,党支部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加强对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党委、工委要把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工委的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经常过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建设工作。要注意吸取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的意见和建议,要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在把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建设的水平。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