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条例
医学部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业务方面):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专业要求;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达到规定要求;英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不符合本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专业要求:
临床医学专业要求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学专业要求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
其他专业要求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2、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
3、临床医学专业阶段性考核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4、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5分,且外语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