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维护优良的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特重申本规定。
1、
学生须在考试之前到教务处学生园地查询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也可登录学院网站教务通知栏查询。
2、
学生必须带好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
3、
参加考试须提前15分钟入场,并按照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就坐。
4、
参加考试的同学须在考场记录表中签名。
5、
如遇特殊情况须缓考的同学,必须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之后,方可进行缓考。
6、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发试卷前未将考试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课桌、墙壁等处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以及课桌内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物品,在考前未向监考人员提出的;
(3)偷看或者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4) 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10)开卷考试交换、借用他人考试资料的;
(11)上机考试未经允许擅自上网的;
(12)核对答案或者试卷被人拿走后不报告的;
(13)其他作弊行为。
8、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2)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行为,如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凡国家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