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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保密须警惕“心中贼”

发布时间:2022-12-09浏览次数:322

古人云,天下之难持者莫如心,天下之易染者莫如欲。“心中贼”就是对事物认识的各种思想偏差,各种各样的私心杂念和贪欲。在保密工作中,也有不少党员干部因“心中贼”栽了跟头,突破纪律底线甚至坠入违法犯罪深渊。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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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炫耀身份,透露案情

2019年3月,某县政法机关干部武某被选入该县某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武某为炫耀其了解重要案情的特殊身份,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涉及该案的秘密级汇报材料拍照后用微信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政法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恰巧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案件进展情况,给案件侦办造成被动。案件发生后,武某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剖析:虚荣心作祟,涉密身份做谈资

国家秘密是国家的重要信息资源,具有严格的知悉范围。武某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个人特殊待遇,心中有“贼”嘴上没“门”,在私人交往中炫耀敏感信息、透露国家秘密,自以为关系、义气靠得住,最终导致国家秘密被大范围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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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利欲熏心,泄密牟利

2018年9月,某市直单位外事部门科员王某因手头拮据在网上寻找兼职机会,被境外人员田某盯上。田某引诱王某为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王某在明知田某可能为境外人员的情况下,利欲熏心,自欺欺人,无视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单位工作动态、内部资料等20余份文件材料通过电子邮箱传递给田某,获取“外快”2万元。经鉴定,上述材料中有3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王某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案例剖析:贪利心作祟,卖密牟利铺财路

案例中的王某自甘堕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诱惑和考验,容易被“贼”惦记、被“贼”光顾,深陷卖密发财的美梦,把失泄密当儿戏自毁前程,终将换来法律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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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晋升受阻,窃密报复

某园区管委会业务科原科长孙某,因晋升提职未能如愿,对单位心怀不满并欲伺机报复。2015年8月,孙某在单位机要室复印材料时,发现桌上有1份机密级文件,遂产生将该文件发于网上报复领导的想法。孙某趁室内无人,窃取文件后用手机拍照上传到互联网贴吧、论坛,恶意杜撰单位负面信息,造成大范围泄密和不良影响。案件发生后,孙某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例剖析:得失心作祟,故意泄密泄私愤

干部提拔任用讲求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然而,少数干部工作上不思进取,内心却藏着贪权、贪位的“贼”,只看提拔,不问实绩,把个人得失看得比国家秘密重要。遇到晋升受阻,在艳羡他人中心理失衡,通过泄密报复以发泄不满,实则是害了自己,案例中的孙某即属于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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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之策


1.思“三心”以律己。一要常怀公心,把“内防泄密、外防窃密”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使命。二要常修清心,主动去除私心杂念,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纪律上的清醒人、作风上的实在人。三要常备戒心,做到常自警、常自省,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窃密泄密行为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加以改进。


2.讲“两识”以育人。机关单位要加强窃密泄密警示教育,把保密严峻形势讲透、把职责任务讲清、把失泄密危害讲足、把防范知识技能讲全,使涉密人员真正了解泄密隐患所在,知悉掌握防范技能,让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扎根于心、外化于行。


3.执“一律”以明纪。机关单位要落实保密责任,强化制度意识,严把制度关口,对保密违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做到正视问题敢揭盖子、处理问题敢动刀子、追究责任敢打板子,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转载自保密观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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