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常会务工作程序及规范
一、党委全体会议
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一)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二)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校纪委委员一般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拟定。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一) 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 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纪要。
三、党的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党的建设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会是党委领导研究部署学校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会议。
(一) 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党的建设或全面从严治党领域重要专项工作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组长召集,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二) 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召集人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可以指定所在单位有关同志代会。列席人员由召集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三) 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