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司函〔2016699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培计划” 示范性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教育部财政司

20161123

附件:

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国培计划” 示范性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门预算,用于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园长)、高校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教师工作司根据教育部本级预算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经财务司审核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后,按照批复预算使用资金。

第五条 教师工作司根据批复的预算资金额度和使用总体安排,确定各子项目年度培训任务。委托“国培计划”项目办根据各子项目培训任务,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竞争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培训人数、培训时长、人均培训经费标准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报至“国培计划”项目办,经审核后报教师工作司。教师工作司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报财政司拨付或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送财务司拨付。

第七条 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按年度一般分两次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首期拨付项目经费60%左右,待项目结束后,根据实际参训人数拨付余款。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贾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项目资金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国培计划”项目办根据教师工作司委托开展“国培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所需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班主任费以及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培训费管理办法要求审核开支,对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报项目决算,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送至项目办,经项目办复核后报教师工作司。教师工作司按教育部相关要求,报财务司拨付或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报财务司拨付资金余款。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决算,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办。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并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财政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求,及时开展绩效总结和绩效自评。绩效评价主要根据目标达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确定项目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制定内部管理细则,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务司、教师工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