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函[1999]171

为了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省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划拨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是由国家人事部和省财政厅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所需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费用。按期划拨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经费按期准确地下达到每一个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他们的科研工作和日常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二、自19971月以后审批进站的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划拨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台帐,台帐一式两份,分别由博士后管理处和我厅财务室备存,并作为按期划拨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的主要依据。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以后,凡获得国家经费资助的,博士后管理处按季月度将获得国家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名单提交厅财务室;获得省财政经费资助的,须将《江苏省资助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表》提交我厅财务室。厅财务室以此作为建立台帐、划拨经费的依据。

四、博士后管理处每年应及时将国家人事部下达给我省各设站单位的招收计划以及上一年度的经费积转情况提交厅财务室。厅财务室据此制定全年经费划拨计划,并控制各设站单位经费划拨总额。

五、国家资助经费按季度划拨。具体审批划拨程序为:博士后管理处根据各设站单位执行国家资助计划情况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情况,每季度的第一周将资助经费划拨清单送交厅财务室,由厅财务室根据经费台帐和各设站单位全年计划经费总额,按照我厅财务管理规定,在人事部所拨经费到帐后一周内将经费下达到各设站单位。如厅财务室在核拨经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博士后管理处联系。

六、省财政资助经费,每年年初由各设站单位向省人事厅申报计划,省人事厅综合平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拨款后,由省人事厅根据各设站单位上一年度的自筹招收情况及本年度的招收培养计划审批下达。经评审获得省资助经费资格的,资助经费4万元一次下达。省资助经费的申报评审及经费下达程序为:

(一)各流动站设站单位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省资助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通知》(苏人博[1997]17号)要求,组织本单位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省资助博士后,并认真填写《江苏省资助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表》;

(二)各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博士后本人的课题情况、出站后的工作意向等,提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人事厅;

(三)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处负责受理各设站单位的省资助申报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设站单位主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业务分管厅长审批;

(四)业务分管厅长审批后,博士后管理处及时将《申报表》交厅财务室,财务室根据我厅财务管理规定,在一周内办结经费划拨手续,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给博士后管理处。

七、为了确保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专款专用,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采取个别走访、召开博士后座谈会等形式,不定期地对各设站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等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取消博士后本人的资助资格。